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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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參加勞工保險之私立學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如不參加,依左列規定處理:一、限期辦理。二、逾期仍不辦理,核減招生班級。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學校,如改投本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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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12條,未參加勞工保險的私立學校必須參加該保險。如果不參加,依以下規定處理:一、給予限期辦理。二、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核減招生班級。此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的學校,若改投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其勞工保險的年資,將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的規定進行分別計算。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12條
- 核名詞
- 第七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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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