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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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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如果教師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結束仍未銷假,或者請假有虛偽情事,都會被視為曠職。此外,無故缺課也會被視為曠課。對於曠職或曠課的情況,教師的薪給會被扣除相應的曠職或曠課日數。 舉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教師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不到學校上班,並且也沒有虛偽情事,這被視為曠職。如果這位教師曠職了十天,根據這個法規,他的薪給會扣除這十天的工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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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請假規則第 15 條規定:「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請假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