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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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