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如果教師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結束仍未銷假,或者請假有虛偽情事,都會被視為曠職。此外,無故缺課也會被視為曠課。對於曠職或曠課的情況,教師的薪給會被扣除相應的曠職或曠課日數。 舉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一位教師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不到學校上班,並且也沒有虛偽情事,這被視為曠職。如果這位教師曠職了十天,根據這個法規,他的薪給會扣除這十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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