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3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這項條文規定,儲金管理會應該對原私校退撫基金、退撫儲金以及私立學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管理運用之準備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分戶立帳,並進行相應的處理。儲金管理會還應按照規定進行相關的會計報告和年度決算。 2.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都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來進一步了解和解釋這些條文。
儲金管理會對於原私校退撫基金、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管理運用之準備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分別處理;其相關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與餘絀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私校退撫儲金應分戶立帳並依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明定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私校退撫儲金應分戶立帳並依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明定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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