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2條的相關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11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範圍,應參照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所涵蓋的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 2. 第112條第2款規定,針對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範圍,應參照銓敘部公告的範圍為準。具體而言,這表示政府應依據銓敘部公告的資料來確定這些地區的界定。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衛生主管機關的方案或計畫,某個山區地區被定義為山地地區,並根據銓敘部公告該地區的地理經緯度座標,然後根據這些資訊確定該地區是否符合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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