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該條例的內容如下: 1. 退休教職員或遺族若存在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或者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的條件,則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轉報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 例子:若一個退休教職員或遺族不再符合領取遺屬年金的資格,則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應該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讓他們停止發放遺屬年金。 2. 若按照本條例及前項規定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的情況消滅後,符合資格的人可以提出申請,並檢附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繼續獲得相應的補助金。 例子:若一位退休教職員停止領取退休金,但後來恢復符合資格,可以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繼續領取退休金。 3. 若一位退休教職員亡故,其配偶在領取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期間再婚,則應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手續。 例子:若退休教職員的配偶在領取遺屬年金期間再婚,則該配偶應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學校,以停止發放遺屬年金。 4. 若一位退休教職員的遺族在領取遺屬年金期間符合本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情形,則比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例子:若退休教職員的遺族在領取遺屬年金期間符合特定條件,則應該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通知相關單位以停止發放遺屬年金。 5. 若前兩項的人員符合本條例第45條第5項的規定,則可以由其他遺族按照第59條的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取一次退休金之餘額;如果沒有餘額,則不再發放。 例子:若前述符合特定情況的退休教職員的遺族已經領完了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取的一次退休金,則其他遺族不再繼續領取退休金。 以上是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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