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者,於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均適用之;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適用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4條的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領取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的人,在該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中均適用;而在前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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