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的解释,以下是对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的解释: 1. 如果亡故的退休教职员的遗族符合条例第45条第5款的规定申请领取一次退休金余额,只有在遗属年金的受领权利因死亡或法定原因而丧失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受领。 2. 前项的一次退休金余额应根据第54条和本条例第44条的规定,计算亡故的退休教职员应领取的一次退休金,然后减去已领取的月退休金(包括补偿金)和已领取的遗属一次金(包括一次退休金余额)或遗属年金。如果还有余额,才根据本条例第43条规定的领受顺序和分配比率由其他具有领受权利的遗族领受。 3. 前项所称的具有领受权利的遗族是指前条第2款规定的遗族。 4. 对于于中华民国108年6月30日之前去世的退休教职员,经审定领取过月撫卹金或遗属年金的遗族如果符合本条例第45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其余下的遗族可以依据前三款的规定申请领取逝故退休教职员应领取的一次退休金余额;如果没有余额,则不再发放。 依据这些解释,可以看出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在处理亡故退休教职员遗属的一次退休金余额受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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