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送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了亡故退休教職員的遺族如何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根據這條規定,遺族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申請書和相關文件應送交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款項。 根據教育部的《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金發給辦法及申請表格使用說明》,遺族依照此條例的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果遺族申請遺屬年金,則需要提供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 參考資料: 1.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00016&FLNO=60 2. 教育部。《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金發給辦法及申請表格使用說明》。https://retire.tw/retirement/Regs/108/Regs_108.ht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