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計算教職員應領取的一次退休金需要按照教職員退休年資和退休時適用的退休金計算基準進行計算。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扣除已領取的月退休金時,需要包括根據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一第5項、第6項和本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支給的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差額。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發給教職員遺屬的一次金金額為六個基數,其基數是根據亡故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每月所領取的本(年功)薪額加一倍計算的。 4. 對於同時領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遺屬,其遺屬一次金的金額需要根據其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進行計算。 以上釋義來自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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