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對於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未達到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可以根據遺族的資格條件來申請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如果選擇請領遺屬一次金,則根據第44條和前一條的規定來計算發給金額;如果選擇請領遺屬年金,則根據亡故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的退休金計算基準和當年度適用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來計算月退休金的一半,並按照第67條的調整機制來發給金額。但是如果退休後被判決接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的教職員,在計算退休金計算基準時應重新根據第43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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