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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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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所具資格條件,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發給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2. 2.前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按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前條規定計算發給;請領遺屬年金者,應按亡故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開始支領月退休金當年度適用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其月退休金之半數,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發給金額。但教職員退休後始受降級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其退休金計算基準應按第四十三條規定,重新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的規定,對於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在未達到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可以根據遺族的資格條件來申請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如果選擇請領遺屬一次金,則根據第44條和前一條的規定來計算發給金額;如果選擇請領遺屬年金,則根據亡故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的退休金計算基準和當年度適用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來計算月退休金的一半,並按照第67條的調整機制來發給金額。但是如果退休後被判決接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的教職員,在計算退休金計算基準時應重新根據第43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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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