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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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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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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6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若在領卹期限內有本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依照這條法規,如果教職員在職期間去世,其遺族可以領取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然而,如果在領取期限內,遺族出現了本條例規定的喪失或停止領取月撫卹金的情況,則該撫卹金的領取權可以由經過審定的同一順序的其他遺族繼承。 資料來源: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6條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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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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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6 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條例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