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收繳其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7條》,退休教職員若符合該條例第41條第3項所列情況,退休教職員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接著,再任職機關或學校將退休教職員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的餘額收繳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根據教育部印發的「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退休教職員的薪給慰助金發放是由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故退休教職員需要通知再任職機關或學校,再任職機關或學校將收回退休教職員所領薪給總額慰助金的餘額,並將其繳回給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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