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教職員,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8條的規定,這項條款指出教職員的離婚配偶如果是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退休生效的教職員,將不適用於該法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這表示該退休教職員的離婚配偶在退休資遣撫卹方面可能有不同的待遇,需要參考相關法律規定以確定其具體的權益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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