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教職員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其審定退休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針對教職員與其離婚配偶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下,存在與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照重疊期間占其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二分之一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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