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訂有可適用之退休金法令。 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24條,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需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在教職員依該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有可適用的退休金法令。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已領取退離給與的年資結算。這表示,當教職員符合這兩個條件時,才可以適用其他職業的退休金法令,在退休時能獲得相應的退休金待遇。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適用該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在其他職業中繳納了退休金,且未曾辦理過退休、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則可以根據該職業的退休金法令來計算退休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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