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23條》的規定: 1. 離職教職員按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6條第2項和第87條第3項的規定計算退休金時,可以根據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計算之前在職的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離職之前已經在學校任職了10年,根據這個條款,該教職員在計算退休金時可以將這10年的在職年資納入計算。 2. 根據前項的規定,離職教職員領取的退休金應按照離職時的待遇標準和適用規定進行計算,計算出平均薪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離職教職員在離職時的待遇標準中包含工作表現評價的因素,則計算退休金時應根據這些因素來計算其平均薪額。 3. 根據施行細則第123條第1項的規定,按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6條和第87條的規定領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應從滿65歲的那一天起開始發放,並根據施行細則第67條的調整機制計算發放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滿65歲時符合領取月退休金的條件,則根據這個條款,該教職員可以在滿65歲之後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並根據施行細則第67條的規定來計算退休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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