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退休金者,應填具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併同相關年資證明等文件,由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向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22條,申請領取退休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填具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並附上相關的年資證明文件。這些申請書和文件應由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提交給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進行申請發放退休金。 例如,原聘為公立學校教師的申請人,當其達到退休年齡後,應填寫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並附上證明其年資的文件,如服務證明、工作證明或相關文件。這些申請書和文件則應由申請人服務的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提交給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並發放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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