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是關於義務役年資的定義和計算。根據該條第1項,義務役年資包括依兵役法徵集、考選、召集入營履行兵役義務役期間、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所服之替代役期間以及其他經內政部、國防部認定屬義務役之兵役年資,或經准許折抵為義務役役期之年資。根據第2項,尚有服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未滿規定役期的部分,其役期可按照權責機關的認定進行折抵計算。最後,根據第3項,對於義務役年資與其他條款所定年資的重疊部分,可以選擇其中一項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教職員在大學期間服役了一年的替代役,並且在畢業後進入公立學校任教滿了20年後申請退休,根據上述條例,該教職員的義務役年資可以包括大學期間的替代役期間,並與其他滿足退休資格的年資進行重疊計算。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最終計算出的退休年資將作為教職員的退休待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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