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款對於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的年資,限定在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以前,以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的年資為限。這表示在92年12月31日以後參加退撫基金的政務人員不符合該條款的限制,且該條款中提及的年資指的是參加退撫基金的年資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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