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已提前退休或被資遣而再次申請退休或資遣的教職員來說,其退休年資應與再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年資進行合併計算。合併計算時,最高可計算的年資上限應與核給退伍或資遣金額相關的年資為準。但是,曾支領過技工、工友或其他具有相當性質職務的勞工身分所適用之法定年資的教職員,不受此限制。 2.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最高年資上限,且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規定的給與上限。具體的退休金種類規定則依賴於教職員在再次退休時所選擇的退休金類型。 請注意,由於問題的內容並未提供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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