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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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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給退離給與之年資為準。但曾支領技工、工友及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職務年資所適用之法令核給退離給與者,不在此限。
  2. 2.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規定,依重行退休教職員擇領之退休金種類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已提前退休或被資遣而再次申請退休或資遣的教職員來說,其退休年資應與再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年資進行合併計算。合併計算時,最高可計算的年資上限應與核給退伍或資遣金額相關的年資為準。但是,曾支領過技工、工友或其他具有相當性質職務的勞工身分所適用之法定年資的教職員,不受此限制。 2.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最高年資上限,且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規定的給與上限。具體的退休金種類規定則依賴於教職員在再次退休時所選擇的退休金類型。 請注意,由於問題的內容並未提供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針對該條款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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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