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所謂的其他公職人員是指曾經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行聘用,或根據各主管機關制定的單行規章進行聘用的人員。 舉例: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某機關根據該條例聘用了一名短期合約人員,該合約屆滿後,該人員即為其他公職人員,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進行退休資遣撫卹的相關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