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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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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且於服務學校已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認。
  2. 2.校長具有前項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認定。
  3. 3.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之認定,比照公務人員之認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分為三款,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第一款:本款明確界定了「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的範疇,包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條文指出必須具有具體的事證足資證明其無法勝任現職工作,且在該服務學校已無相近工作性質的職務可以調任。且這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的審認。 例子:如果一位教師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從事教學工作,且學校也沒有其他相同的職位可以調任,那麼該教師可以向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認定為不能從事本職工作,符合撫卹條例第17條的規定。 2. 第二款:該款規定了校長具有前述情況時的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進行認定。 例子:如果一位校長因數個專業技術領域不足而無法勝任職務,該校長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主管機關將考慮其是否符合撫卹條例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 3. 第三款:該款規定了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且無相近職務可調任時的認定程序,比照公務人員的認定程序辦理。 例子:一位稀少性科技人員在學校內的工作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造成其無法從事原職工作並且無其他相近職務可調任,該人員可以按照公務人員的認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總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明確了教職員及校長在無法勝任本職工作且無相近職務可調任時的認定程序,此外,對於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認定則參照公務人員的程序進行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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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