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該法條規定了公立學校在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的喪葬事宜時應遵循的原則。條文要求學校以自身的名義為教職員的遺屬辦理喪葬事宜。這意味著學校應該負責處理相關手續,提供相應的資助或資源,解決亡故教職員的喪葬事宜。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公立學校的退休教職員去世,該學校應以學校名義處理所有與喪葬有關的事宜,比如支付喪葬費用或提供其他相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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