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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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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公立學校在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的喪葬事宜時應遵循的原則。條文要求學校以自身的名義為教職員的遺屬辦理喪葬事宜。這意味著學校應該負責處理相關手續,提供相應的資助或資源,解決亡故教職員的喪葬事宜。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公立學校的退休教職員去世,該學校應以學校名義處理所有與喪葬有關的事宜,比如支付喪葬費用或提供其他相關支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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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