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有以下兩點內容: 1. 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規定,已領取月撫卹金的金額,包括根據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的撫卹金。這表示在計算已領取的年撫卹金時,已經領取的月撫卹金也要納入計算。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若遺族已經領取過年撫卹金並且在領取期限內失去領取的資格,則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應將已經領取的年撫卹金減除。這表示在計算退休資遣撫卹金或補償金時,已經領取的年撫卹金將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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