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5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6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退休教職員遺屬年金自退休教職員亡故次月起,每月1日定期發放。 舉例:假設退休教職員A在10月份逝世,則從11月1日起,每月1日將支付A的遺屬年金。 2. 如果退休教職員在停發月退休金的期間或在起支年齡前已經去世,則可以支付遺屬年金。但如果當月已由政府支付了全月的薪資,則從次月起每月1日支付遺屬年金。 舉例:假設退休教職員B在11月份停發月退休金,然後在11月份去世且政府已經支付了整個月的薪資,則從12月1日起,每月1日支付B的遺屬年金。 3. 如果退休教職員的遺族未按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導致溢領了退休教職員去世後的月退休金,則支付或發放機關應按照本條例第69條第4項和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扣回過付的金額。 舉例:假設遺族未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並且因此溢領了退休教職員的去世後的月退休金。根據本條例規定,支付或發放機關應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扣回溢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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