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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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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2. 2.退休教職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法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而於起支年齡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
  3. 3.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未依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致溢領退休教職員亡故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覈實收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5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6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退休教職員遺屬年金自退休教職員亡故次月起,每月1日定期發放。 舉例:假設退休教職員A在10月份逝世,則從11月1日起,每月1日將支付A的遺屬年金。 2. 如果退休教職員在停發月退休金的期間或在起支年齡前已經去世,則可以支付遺屬年金。但如果當月已由政府支付了全月的薪資,則從次月起每月1日支付遺屬年金。 舉例:假設退休教職員B在11月份停發月退休金,然後在11月份去世且政府已經支付了整個月的薪資,則從12月1日起,每月1日支付B的遺屬年金。 3. 如果退休教職員的遺族未按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導致溢領了退休教職員去世後的月退休金,則支付或發放機關應按照本條例第69條第4項和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扣回過付的金額。 舉例:假設遺族未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並且因此溢領了退休教職員的去世後的月退休金。根據本條例規定,支付或發放機關應從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扣回溢領的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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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5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