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6條,教職員或其遺族經依法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這表示如果教職員或其遺族獲得了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該金額需要由主管機關和服務學校分別進行管理,並且在開始發放日的一個月前,主管機關要通知相關的支給或發放機關,按照規定定期發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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