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的規定,針對亡故教職員的遺族撫卹金發放有以下幾點內容: 1. 一次撫卹金的發放需要經過審定,主管機關會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署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機關進行支付,然後轉發給遺族並進行核銷。 2. 首期月撫卹金以及根據條例第58條或第59條規定而加發的撫卹金,也需要經過審定,主管機關會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署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機關進行支付,從教職員遺族的下個月起發放並進行核銷。 3. 從第二期之後的月撫卹金以及根據條例第58條或第59條規定而加發的撫卹金,應該在每個月的第一天定期發放。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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