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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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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撫卹金經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予遺族並辦理銷。 二、首期月撫卹金及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經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教職員亡故之次月起轉發予遺族並辦理核銷。 三、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及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年撫卹金者,其撫卹金之發放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比照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的規定,針對亡故教職員的遺族撫卹金發放有以下幾點內容: 1. 一次撫卹金的發放需要經過審定,主管機關會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署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機關進行支付,然後轉發給遺族並進行核銷。 2. 首期月撫卹金以及根據條例第58條或第59條規定而加發的撫卹金,也需要經過審定,主管機關會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簽署付款憑單,並通知財政機關進行支付,從教職員遺族的下個月起發放並進行核銷。 3. 從第二期之後的月撫卹金以及根據條例第58條或第59條規定而加發的撫卹金,應該在每個月的第一天定期發放。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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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