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若遇到例假日,仍然應於該例假日當日發給。然而,如果由於金融機構的作業尚未配合而無法如期發放時,則應在例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日發給。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領取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的人員,其發放日若遇到例假日,則按照前項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教職員的退休金發放日正好是國定假日,根據第98條的規定,退休金應該在國定假日當日發放,但如果金融機構的作業尚未配合,導致無法如期發放,則應在國定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日進行發放。同樣地,如果該教職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領取月退休金等福利金,而發放日又正好遇到例假日,則根據第98條的規定,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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