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任職滿五年的教職員,如果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他們的任職年資可以保留下來。在他們滿65歲的起算日六個月內,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其送到原服務學校,由該學校函轉負責審定年資和退休金的主管機關。 範例:一名教職員在任職了7年後離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他於65歲生日後的6個月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退休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該學校將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將其申請函轉至主管機關進行審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離職人員的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的管理和運用,將按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的規定進行。 範例:一名教職員在離職後有一筆金額存入他的個人專戶。根據該條的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按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的規定來管理和運用這筆金額。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離職人員如果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則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如果選擇按月領取退休金,則其月退休金將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範例:一名教職員選擇一次性領取退休金,根據該條的規定,他的退休金將按照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計算。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如果第一項離職人員在尚未領取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去世,他的個人專戶內的累積總金額可以由他第三十四條所定的遺族申請一次性發還。 範例:一名離職的教職員在去世時尚未領取任何退休金,根據該條的規定,他的遺族可以申請將他個人專戶內的累積總金額一次性發還。 5. 根據該條第五項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適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 依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法定事由,失去辦理退休權利。 - 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情況,不得受理退休案件。 - 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退休。 範例:一名離職人員在第一項所定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因涉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法定事由而失去了辦理退休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他不適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2 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範例。
教職員任職年資滿五年,未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離職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應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計算。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三、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任職年資滿五年,未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離職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應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計算。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三、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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