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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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 2.教職員任職年資滿五年,未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 3.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
- 4.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 5.第二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
- 6.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按亡故人員所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分別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3條的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1項,如果教職員按照這條法規之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他們的任職年資不足15年,他們可以合併計算他們曾經按照其他適用的職業退休條例未辦理退休或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的年資,以滿足申請領取月退休金的條件。 2. 根據第2項,如果教職員的任職年資達到5年,在按照法律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前離職且未領取退撫給與,他們在轉任其他職業後辦理退休時可以合併計算原先教職員的年資以滿足申請領取月退休金的條件。他們應在65歲生日的當天起的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他們的年資和月退休金。 3. 根據第3項,前述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9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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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