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根據該條文,教職員在申請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時,應該在申請時仔細考慮退休生效日期。如果在退休生效日前想要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必須經過所在學校的同意。一旦退休生效,則不得再要求變更退休日期。 2.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 根據該條文,教職員或其遺族在申請領取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時,應在申請時仔細考慮所選擇的種類和領取方式。一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在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就不得要求變更。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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