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4條》,違反依照第16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的行為,將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則可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範例:如果在科學園區內的廠商違反了管理辦法中所禁止的行為,例如擅自占用公共通道,且未在限期內改善,則該廠商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罰鍰。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管理局科處,並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僅於園區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時,由管理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科處之,允宜先經限期繳納;唯逾期不繳納時,則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依法規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改由國科會定之。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各地方政府對公園綠地所定管理自治條例罰鍰額度不盡相同。例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分別就違規停放車輛、不依規定使用設施或從事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及破壞公園內公物等事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考量本條所規範之客體及目的,與上述地方自治條例有其共通性,爰其罰鍰額度參採上述自治條例所定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金額,且依行政罰通例,明定違反規定者除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僅於園區事業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時,由管理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科處之,允宜先經限期繳納;唯逾期不繳納時,則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依法規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改由國科會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查各地方政府對公園綠地所定管理自治條例罰鍰額度不盡相同。例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分別就違規停放車輛、不依規定使用設施或從事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及破壞公園內公物等事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考量本條所規範之客體及目的,與上述地方自治條例有其共通性,爰其罰鍰額度參採上述自治條例所定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金額,且依行政罰通例,明定違反規定者除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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