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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2.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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