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了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檢察官在處理裁判確定的案件時,應該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總長陳請令其交付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進行指揮執行。同時,檢察官在辦理這些案件時,應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如果發現這些情況,應該立即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是最高檢察署制定的內部規章,用來指導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從的規範。該條規定強調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的案件應該嚴格依照上級檢察署的指示執行,并且要特別注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8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裁判確定案件時應該遵從指揮層的指示進行執行,并且要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必要時應立即報告指揮層核辦。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檢察官的執行行為能夠符合法律規定和上級指示,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和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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