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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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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2. 2.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了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檢察官在處理裁判確定的案件時,應該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總長陳請令其交付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進行指揮執行。同時,檢察官在辦理這些案件時,應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如果發現這些情況,應該立即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是最高檢察署制定的內部規章,用來指導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從的規範。該條規定強調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的案件應該嚴格依照上級檢察署的指示執行,并且要特別注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8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裁判確定案件時應該遵從指揮層的指示進行執行,并且要留意是否存在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原因,必要時應立即報告指揮層核辦。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檢察官的執行行為能夠符合法律規定和上級指示,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和公正審判。

  • 裁判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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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