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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
  2.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3. 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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