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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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