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根据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0條的规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除了按照前一條的规定之外,还应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根据该规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對於重要事項應向上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報告並聽取指示,以確保職務執行的順利進行。報告可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則有權根據報告的內容提供指示或建議。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及時報告重要事項,並根據上級的指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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