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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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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0條的规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除了按照前一條的规定之外,还应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根据该规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對於重要事項應向上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報告並聽取指示,以確保職務執行的順利進行。報告可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則有權根據報告的內容提供指示或建議。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能夠及時報告重要事項,並根據上級的指示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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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