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該條分為以下三項: 1.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的指示有意見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然而,即使檢察總長不接受這些建議,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仍然必須服從檢察總長的命令。 2. 如果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某個問題上意見不一致,則應該向檢察總長報告,由檢察總長來確定答案。 3.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檢察總長的指示或確定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應該將這些文件附在案卷內。 以最新的法規文件為例,這裡提到的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是指檢察官與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的指示有意見時的程序和遵從要求。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不同意見的處理方式,以確保檢察總長的指示和決策得到適當的審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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