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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2.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
  3. 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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