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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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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2. 2.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總長核定之。
  3. 3.前二項情形,檢察總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該條分為以下三項: 1.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的指示有意見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然而,即使檢察總長不接受這些建議,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仍然必須服從檢察總長的命令。 2. 如果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某個問題上意見不一致,則應該向檢察總長報告,由檢察總長來確定答案。 3.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檢察總長的指示或確定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應該將這些文件附在案卷內。 以最新的法規文件為例,這裡提到的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是指檢察官與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的指示有意見時的程序和遵從要求。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不同意見的處理方式,以確保檢察總長的指示和決策得到適當的審核和處理。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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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總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總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