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總長核閱。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條的規定,檢察官在每個月底應該將本月份案件的結束情形以及未結案的原因整理成列表,提交給主任檢察官,再由主任檢察官轉交給檢察總長核閱。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案件的進度,確保檢察官的工作按時完成。 根據最新的《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98年1月修正),第22條的規定如下: 第22條 檢察官每個月底,應填具「本月結案情形及未結原因報告表」,於次月首日送屬同統計,有關未結原因應附說明。主任檢察官於次月3日以前核訂送檢察總長、次長、紀檢官、秘書長及相關資訊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最新修正),最高檢察署官網,http://www.spp.moj.gov.tw/,2022年11月15日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