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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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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 三、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四、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1條,主任檢察事務官負責下列事項: 1. 監督檢察事務官室的行政事務:主任檢察事務官對檢察事務官室的行政事務進行監督。 2. 審核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的行政文稿:主任檢察事務官審核檢察事務官所撰寫的案件行政文稿。 3. 考核和擬議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和才能,以及獎懲事項:主任檢察事務官對檢察事務官的工作表現、操行品質、學識水平和專業才能進行考核評估,並提出獎懲建議。 4. 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務:主任檢察事務官負責處理檢察長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的事務。 根據資料中的法務部部長適用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對各級法院和分院檢察署進行行政監督,並依法院組織法第78條的授權發布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因此,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1條屬於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之一部份。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 - 最高檢察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spp.gov.tw/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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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1 條規定:「主任檢察事務官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事務官室行政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事務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