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規定了檢察事務官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關係。根據該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受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在受到檢察官的指揮下執行職務時,應隨時向檢察官報告重要事項並聽取指示。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的過程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的規定,檢察官對檢察事務官有指揮監督權。檢察事務官必須服從檢察官的指示,並對執行職務時的重要事項向檢察官報告。這種指揮監督關係保障了檢察官對檢察事務官的指導和控制,確保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遵從檢察官的指示。 範例:例如,檢察官可以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某起刑事案件的調查進展情況,並訪問相關卷宗以進一步瞭解案件細節。這種命令和要求是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的規定進行的,檢察事務官有責任配合並提供所需的報告和資料,並無權拒絕執行檢察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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