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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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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2. 2.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3. 3.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規定了檢察事務官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關係。根據該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受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在受到檢察官的指揮下執行職務時,應隨時向檢察官報告重要事項並聽取指示。檢察官有權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的過程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的規定,檢察官對檢察事務官有指揮監督權。檢察事務官必須服從檢察官的指示,並對執行職務時的重要事項向檢察官報告。這種指揮監督關係保障了檢察官對檢察事務官的指導和控制,確保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遵從檢察官的指示。 範例:例如,檢察官可以命令檢察事務官報告某起刑事案件的調查進展情況,並訪問相關卷宗以進一步瞭解案件細節。這種命令和要求是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2條的規定進行的,檢察事務官有責任配合並提供所需的報告和資料,並無權拒絕執行檢察官的指示。

  • 檢察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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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2 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