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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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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3 條,檢察事務官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報告、筆錄以及其他文書,應當送交指揮之檢察官進行核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事務官所製作的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檢察事務的順利執行和資訊的及時流通。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例如,當一位檢察事務官在調查一起刑事案件時,他所製作的調查報告應當送交指揮之檢察官進行審閱,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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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3 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