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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轉檢察總長。
  2. 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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