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2-4條的規定,檢察官可以提出有關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方面的考核與獎懲意見,這些意見需要經由主任檢察官核轉至檢察總長。這些意見應該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的依據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它是最高檢察署依據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規範文件。根據這份規程的第22-4條,檢察官可以提出有關檢察事務官的考核與獎懲意見,並且這些意見會成為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的依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察官認為某位檢察事務官在工作上表現優異,可以提出獎勵意見,讓該檢察事務官在年終考績中獲得更好的評價。另一方面,如果一位檢察官發現某位檢察事務官在操行方面存在問題,可以提出相應的獎懲意見,這也會影響該檢察事務官的年終考績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