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5 條,當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某些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的主任檢察官或其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其職務。根據法律組織法第 64 條,檢察總長可以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的事務,並且可以將該事務轉交給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根據該條款,檢察官應該服從檢察總長或檢察官的命令。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相關法規,檢察總長具有決定檢察官任命及代理職務的權限。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2-5 條允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的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檢察官代理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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