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3

快速跳轉

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根據這一條規定,書記官長負責處理最高檢察署的行政事務,而且有權指揮監督書記官及其他下屬職員。具體來說,書記官長負責協調和管理部門的日常運作,包括分配工作任務、監督工作進展、解決問題等。他們必須遵從檢察總長的指示並確保工作效率和責任制的執行。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