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根據這一條規定,書記官長負責處理最高檢察署的行政事務,而且有權指揮監督書記官及其他下屬職員。具體來說,書記官長負責協調和管理部門的日常運作,包括分配工作任務、監督工作進展、解決問題等。他們必須遵從檢察總長的指示並確保工作效率和責任制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