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5條規定,當書記官長因事故等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檢察總長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來代理其職務。這意味著在書記官長無法履行職責時,檢察總長有權指派其他人來代替他執行職務。例如,如果書記官長因疾病住院,無法工作,檢察總長可以指派一位具有相關能力的檢察官來暫時擔任書記官長的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