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6條所述,當書記官以下職員由於事故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並報告檢察總長。這項規定確保了在職員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可以有合適的人員代理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機關中的書記官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執行職務,書記官長可以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指定其他適當的職員代理書記官的職務,並將此情況報告檢察總長。這樣可以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符合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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