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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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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6條所述,當書記官以下職員由於事故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可以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並報告檢察總長。這項規定確保了在職員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可以有合適的人員代理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機關中的書記官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執行職務,書記官長可以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6條的規定,指定其他適當的職員代理書記官的職務,並將此情況報告檢察總長。這樣可以確保事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符合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的規定。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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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