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了書記廳設置的各科及其職責。其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為書記廳的基本組成,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訴訟輔導科。每個科都會有一位科長負責指揮監督該科的事務,且如果事務較繁重,可以再設置分股來處理事務。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相關規定範例,可以觀察到以下情況: - 紀錄科的科長可以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荐任書記官派兼。 - 文書科的科長也是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荐任書記官派兼。 - 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的科長也是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委任書記官派兼。 這些規定確定了各科及其科長的任命程序,以保證書記廳的運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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