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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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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2. 2.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了書記廳設置的各科及其職責。其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為書記廳的基本組成,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訴訟輔導科。每個科都會有一位科長負責指揮監督該科的事務,且如果事務較繁重,可以再設置分股來處理事務。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相關規定範例,可以觀察到以下情況: - 紀錄科的科長可以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荐任書記官派兼。 - 文書科的科長也是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荐任書記官派兼。 - 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的科長也是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的委任書記官派兼。 這些規定確定了各科及其科長的任命程序,以保證書記廳的運作順利。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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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