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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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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8條的規定,紀錄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點收和登記配受案卷和文件的工作。 2. 處理案件的分配工作。 3. 負責筆錄的製作、檢察官會議的籌劃和記錄。 4. 撰寫案件的文稿。 5. 負責案卷的整理、編訂、保管以及附隨的案卷證物的保管。 6. 編製查詢案件簿冊。 7. 編製收結案件和各種報表。 8. 處理其他紀錄書記官需要辦理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最高檢察署裁量權行使規則第3條,檢察官擁有對偵查案件的裁量權,包括羈押審查程序的裁決。擔任檢察官的人在裁決前應向法院開示羈押理由和相關證據,並將相關的卷宗和證物送交法院。這兩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被告和其辯護人可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和第93條的規定,法院應適當的方式和時間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認為可揭露的卷證。 參考資料: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最高檢察署裁量權行使規則 - 刑事訴訟法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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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