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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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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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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二、關於案件之分配。 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 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八、其他應由紀錄
書記官
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書記官並應受配置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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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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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察總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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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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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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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資訊室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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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警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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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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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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