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8條的規定,紀錄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點收和登記配受案卷和文件的工作。 2. 處理案件的分配工作。 3. 負責筆錄的製作、檢察官會議的籌劃和記錄。 4. 撰寫案件的文稿。 5. 負責案卷的整理、編訂、保管以及附隨的案卷證物的保管。 6. 編製查詢案件簿冊。 7. 編製收結案件和各種報表。 8. 處理其他紀錄書記官需要辦理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最高檢察署裁量權行使規則第3條,檢察官擁有對偵查案件的裁量權,包括羈押審查程序的裁決。擔任檢察官的人在裁決前應向法院開示羈押理由和相關證據,並將相關的卷宗和證物送交法院。這兩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被告和其辯護人可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和第93條的規定,法院應適當的方式和時間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認為可揭露的卷證。 參考資料: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最高檢察署裁量權行使規則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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