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