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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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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 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9條規定了文書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六項: 一、負責保管印信。 二、處理文件的收發、分配、繕印和校對工作。 三、撰寫行政文件。 四、編輯、摘錄、分送、傳閱、通告相關的法令。 五、籌劃一般行政會議,並記錄會議內容。 六、處理其他與文書事務有關或者由長官交辦的工作。 在這裡,我使用了最新版本的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作為參考資料,該法規明確列出了文書科的職掌範圍。

  • 法令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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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三、關於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