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0條的規定,研究考核科負責以下事項: 一、推行研究發展工作的相關事項。 例如,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規劃、執行和評估研究計畫,以促進檢察機關的研究成果和創新能力。 二、編制年度工作計畫的相關事項。 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協助研究考核主管機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追蹤計畫執行的進度和成效。 三、公文稽催管制的相關事項。 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管理和監督公文的稽催流程,確保公文的處理和回覆以達到時效性的要求。 四、案件進行檢查的相關事項。 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對案件的進行檢查,以確保案件的合法性、程序正確性和效能。 五、列管項目的追蹤管制和考核事項。 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監督和評估列管項目的執行情況,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改進建議。 六、自行檢查的相關事項。 研究考核科可能負責進行自我檢查,以確保研究考核工作的品質和效能。 七、其他與研究考核相關的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以上解釋的依據來自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0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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