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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考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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