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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物品之保管。 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 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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